close

          

勞工達人/餐飲業如採四週變形工時,一日工時最長十二小時,二小時部分為加班,只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若一日工時為十小時以內,或四週工時在一六八小時以內,均無加班費,對勞工較為不利。
發問者: rad
=>大家都想創業自己當老闆,其中以服務業居多,可是臺灣老闆好像不怎麼了解勞基法,所以以下問題麻煩解答,謝謝!
1. 服務業適用勞基法嗎?有哪些服務業不適用?2. 若以餐飲業為例,每月基本工時為?吃飯、休息時間需計薪嗎?(印象中好像沒有)。3. 若以餐飲業為例,如果以雙週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來計,那麼大概有九成臺灣老闆定一日工時為九小時(含一餐休息時間,甚至還得邊用餐邊顧店)不都違法了?4. 服務業多以排班制,若以餐飲業為例,加班費怎麼計?以正常上班天加班是乘1.33嗎?若休假日上班又是乘多少?又若休假日上班不得超過幾小時?想了解一下1.33、1.66分別用於何種情況下;有兩倍的嗎?5. 若以後通過時薪95元,最低月薪一萬七千多,那麼以雇主的立場,是以時薪給付還是月薪給付比較節省人力成本?麻煩以一問一答的方式解答,這樣才清楚!我問題很多,拜託了! 解答:
一.服務業適用勞基法嗎?有哪些服務業不適用?
服務業除特別指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外,均適用勞基法。不適用勞基法之服務業如下:
(一)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部分:技藝表演業、文學及藝術業、藝文服務業(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除外)、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與藝文活動有關者)、翻譯服務業之文學譯作。
(二)其他服務業部分: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未分類其他組織中之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除外)、其他運動服務業中之體育團體、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三)教育服務業部分: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其他教育服務業之職業訓練機構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類似機構、其他教育服務業之職業訓練機構、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公立研究發展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研究發展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醫療服務業之醫師、法律會計服務業之律師會計師。
二.若以餐飲業為例,每月基本工時為?吃飯、休息時間需計薪嗎?
(一)餐飲業於88.01.29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工作時間適用四周變形工時,且放寬「七天內休息一天」為「每十四天休息二天」。因此,該業勞工每日最長可工作十二小時,其中十小時為正常工時,二小時為延長工時,可連續工作十二天後再休息二天。而每月基本工時係以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84*2=168小時,再加當月份其餘日數之工時。
(二)吃飯、休息時間是否計薪
1.邊用餐邊顧店,勞工仍在雇主支配狀態,不能自由外出活動,仍為工作時間,而應計薪;如為真正休息則不計薪。
2.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所訂有關特殊危害作業標準中所規定之休息時間,則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並計薪。
三.若以餐飲業為例,如果以雙週不超過八十四小時來計,那麼大概有九成臺灣老闆定一日工時為九小時(含一餐休息時間,甚至還得邊用餐邊顧店)不都違法了?
  餐飲業雖然經勞委會指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的行業,但採用變形工時,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臺灣老闆絕大部分都沒有這樣做,所以並不合法。又餐飲業之變形工時,可以採四周變形,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為一六八小時。若一日工時為九小時(應包括用餐時間,因為邊用餐邊顧店並非真正休息時間),雙週如未排休五天以上者,或者沒有將超過八小時部分的一小時算為加班,都有違法。
四.服務業多以排班制,若以餐飲業為例,加班費怎麼計?以正常上班天加班是乘1.33嗎?若休假日上班又是乘多少?又若休假日上班不得超過幾小時?想了解一下1.33、1.66分別用於何種情況下;有兩倍的嗎?
(一)餐飲業的加班費計算,係按是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依法實施變形工時為準,而有所不同:
1.未依法實施變形工時  如一日工時為十二小時,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的部分為加班,應依照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前二小時至少加給三分之一(1.33);後二小時至少加給三分之二(1.66),發給加班費。
2.依法實施變形工時  如採四週變形工時,一日工時為十二小時,則二小時部分為加班,只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若一日工時為十小時以內,或四週工時在一六八小時以內,均無加班費。因此,在變形工時之加班費,對於勞工較為不利。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照常工作,其工資依內政部部73.10.18台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釋,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者,延時工資(加班費)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所謂延長工作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至於依法實施變形工時者,其計算方式同四.2說明。
(三)休假日上班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四)現行勞工法令並沒有應發給兩倍加班費之情況,只有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依勞基法第四十條,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原假日工資加照常工作工資)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之規定。
五.若以後通過時薪95元,最低月薪一萬七千多,那麼以雇主的立場,是以時薪給付還是月薪給付比較節省人力成本?
  最低月薪如以一萬七千五千元計,17500/95=184小時,以雇主的立場,如不計休假日工資(時薪人員依法仍應發給),月工時若較短(如本例少於184小時),例如部分時間工作之工讀生(part-timer),以採用時薪95元較節省人力成本;反之,月工時較長則採最低月薪一萬七千多元較佳。


 

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依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