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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公司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一年,如停業後仍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不必每次先辦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亦即停業可以每年申請,無限延長,但每年應於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發問者: 阿泰 =>關於有限公司停業,有人說可先停一年,最多可再延一年;也有另一種說法是只要每年提出停業申請,就可以無限延長,請問哪種才是正確的??相關的法條為何?? 解答:一.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申請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因此,有限公司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一年,如停業後仍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以不必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亦即停業可以每年申請,無限延長,但每年應於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否則,依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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