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所稱年終獎金係具有強制性,與民間習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不同。david你好: 我所待的公司在每年的除夕前一天會發放年終和績效獎將金,而且從不吝嗇,(我的年資為一年七個月,去年績效和年終共領16萬),但今年除夕前一天卻沒領到獎金,詢問會計小姐後才得知我的獎金被註記暫緩,當天我就馬上問我的單位的最高長官,他跟我講說他不知情,要問看看才知道,但直到過完年都沒消息,等過完年後才由我們財務張經理口中得知公司在發放獎金當天,董事長收到由公司主管交付一張收受下包廠商的名單共八人,包括我在內.這八人得接受調查,等?完後董事長才考慮發放與否,當下我跟張經理反映再你們沒查證屬實之前,我們都屬實清白的怎麼可以扣發金呢?而且我急需用到這筆錢,是否請經理跟董事長請事先發放獎金,本人願意簽屬一張若查證屬實將無條件退還獎金,並且接受法律調查的文件,經理則回答我他會講看看,但直到我被資遣之前(96年2月15號)都沒消息,直到辦理離職手續那天我又詢問張經理獎金一事調查如何為什麼那麼久都還沒消息,他則回答我其實調查的如何都沒有實質的意義,因為沒有證據,廠商說有,你們說沒有.但我會盡最大的努力幫你爭取的.如今我已經被資遣了,時間也已經過了一個多月了,請問我有法律上的條文可以還我公道嗎?請您幫幫我.2002的夏天您好:有關您的年終和績效獎金問題,謹分別說明如下:一.按年終獎金有兩種類型:(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雖然此為強制規定,但是違反該條規定,並無罰則。(二)至於我國民間習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 (稅前) ,係屬公司的福利,一般都是根據公司章程、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規定發給,勞動基準法並無強制規定。一般事業單位發給之年終獎金大多屬於後者,此項春節獎金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不屬於經常性給與,並非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範圍。依慣例您每年之年終獎金都有發給您,今年貴公司董事長以您們收受下包廠商不正利益,得接受調查為由,暫緩發給,您們希望先發獎金,並願簽署一張若查證屬實將無條件退還獎金,並願接受法律調查的文件,惟迄今仍無消息。(三)至於前者,行政及司法見解如下:1.有關勞基法廿九條所稱之獎金是否專指年終獎金乙節,依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七六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廿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債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獎金似與公司法第二百卅五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中發放,而異於我國民間習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 (稅前) 。」當無疑義。2.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債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基法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為強制規定,勞動契約中如有違反此規定之約定,應屬無效。(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47號判決參照)3.按年終獎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扣除一切費用仍有盈餘時,對全年在職並無過失之勞工,所應給予之獎金,此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自明。查潘○○係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依法自得領取該年度之年終獎金。(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參照)因此,勞基法所稱年終獎金係具有強制性,與民間習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不同,以上各節,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請求協助處理。二.至於績效獎金,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 035198 號函釋,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但是績效獎金如果平常沒有,只是隨同年終獎金發放,並非經常性給與,則非勞動基準法所謂之工資。如果屬於工資,扣發工資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主管機關均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七十九條處以罰鍰。